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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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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勘察等资质。

  招标工程要求投标申请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申请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内容,不得随意提高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应当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拒绝近三年内被其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  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抽签定标的施工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11名的;或者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报名方式的监理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7名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监理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招标人应当按以下要求放宽投标人资格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取消“同类工程经验”的要求;

  (二)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Ⅱ组和Ⅲ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Ⅰ、Ⅱ、Ⅲ组承包商均可参与投标;

  (三)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为Ⅰ组,或者Ⅰ组和Ⅱ组承包商参加投标的工程,将放宽至不限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承包商参与投标;

  (四)原投标人资格条件不限于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取消在深经验要求,在国家指定的网站或者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如对取消同类工程经验有异议的,应当组织专家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论证,并按专家意见调整公告内容。

  招标人按上述要求调整招标公告内容,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仍不满足第一款要求的,可以继续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理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报名方式的,如投标申请人超过7名,招标人可通过随机抽取或者其他公平择优的方式从中选择7-11名正式投标人。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经备案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或者未单列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规定所称的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收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工本费,其中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可在截标后向投标人收取。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一般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  施工招标工程应当编制标底。施工招标工程的标底应当根据设计概算、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办法以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消耗量标准、推荐的费率标准、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可按照标底确定最高报价限价。

  特殊情况下,无法编制标底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或者造价指标设置最高报价限价。

  第三十条  标底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无编制标底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

  标底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并加盖注册执业章和所在单位公章。

  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对标底(含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禁止背离施工图设计文件增加或者减少实际工程量,禁止抬高或者压低标底单价。

  第三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编制的标底,应按规定报审计机关审定。

  采用抽签定标的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的标底,应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招标人应当在标底公示10个工作日之前,将标底预算书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其他招标工程编制的标底是否审定,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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