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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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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必要时可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加以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重大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招标工作。超过招标周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涉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应当移交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招标周期是指具体招标工程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的时间,但不包括投标人编制标书的时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备案时间,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时间。

  招标周期的具体时限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

  第七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应当取消资格。

  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出现明显错误,造成招标投标投诉或者中止等不良后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对评标专家采取约谈、警戒、通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措施,直至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七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资深评标专家库,负责推荐和担保新入库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的复议,对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专业性意见,参与评标专家的考核和监督等,必要时也可参与重点工程的评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异地评标专家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议或者批准,招标人将选取部分异地评标专家参与重点工程或者特殊专业工程的评标。

  第七十五条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实行评标报告抽查制度,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抽查和评价,抽查率不得低于10%,评价结果应当书面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考核评标专家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建立招标人对评标工作质量的反馈制度。对于被招标人投诉为不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对于3次被招标人投诉为不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清除出专家库,并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

  第七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履约保函、支付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由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集中保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的监管,定期开展考核、评估,公布有实力、守信用的专业担保公司名单,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

  第七十八条  标底的编制或者审查单位及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抬高或者压低标底,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或者造价专业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标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标底编制的监管,对招标工程的标底进行抽查审核,抽查审核结果应当作为对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专业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实行招标工程的造价变更备案制度。

  财政性资金投资招标工程的变更根据有关规定报审计机关备案。非财政性资金投资招标工程如累计变更部分的造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合同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30万元人民币(合同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造价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等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十条  实行工程结算审定制度。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结算未经审定,不能作为支付结算价款的依据,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工程的产权登记。

  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结算根据有关规定报审计机关审定。

  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招标工程的结算,应当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并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后,由发包人送审。有审查能力的发包人可自行审查结算文件后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无审查能力的发包人应当委托深圳市造价咨询机构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并由发包人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结算价与报建时合同价相差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行政规费实行多退少补。

  第八十一条  审计机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审计或者审核后的结算情况定期向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无正当理由结算价超过中标价15%的,审计机关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审计或者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公众披露。

  第八十二条  招标工程估价、工程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所在单位公章后方可对外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所在单位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第八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工程检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过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等现象。

  第八十四条  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的联网监控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每项重大工程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算造价、中标单位、中标价格、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建设单位应定期将每项重大工程的工程进度、设计变更、累计投资、工程结算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监察、审计机关应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察和审计,对违反规定或者执行不力的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市、区国有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商应当按照政务公开、企务公开的原则,向全体干部职工张榜公布或者向干部职工大会报告工程发包承包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重大招标投标事项应当经过集体决策。

  第八十六条  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及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招标投标重大案件或者投诉的查处。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成员由行政监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部门组成。

  第八十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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